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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功代理的山东省疑难经营秘密侵权案件!!(一)该案历时八年!

山东省高级人民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民终18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博泵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柳杭路27号。
诉讼代表人:刘持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瑜,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润大道中德花园6号楼2单元3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连兵,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麦乐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海门路17号2单元1103户。
法定代表人:徐敬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隽,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敬清,女,1973年10月20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兴隆一路149号22号楼4单元602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隽,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山东博泵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泵机电公司)因与上诉人刘瑜、被上诉人青岛麦乐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乐公司)、徐敬清侵害经营秘密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知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泵机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博泵机电公司一审诉讼;刘瑜、麦乐威公司、徐敬清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博泵机电公司客户名单错误,苏丹DANF0DI0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丹DANF0DI0公司)及苏丹ALDANGA服务与农业设备(以下简称苏丹ALDANGA公司)的相关信息为博泵机电公司的商业秘密.博泵机电公司一审提交的其在麦乐威公司成立前与苏丹客户贸易的形式发票等单据虽为复印件,但一审法院认可了该证据的真实性,不应再以该证据系复印件为由不予采信.博泵机电公司一审提交的涉及苏丹DANF0DI0公司的“2001第3号文件”有原件。博泵机电公司的证人孙龙平出庭作证也证实了苏丹DANF0DI0公司及苏丹ALDANGA公司为博泵机电公司的重要客户。2.一审判决认定侵权证据不足不当。麦乐威公司与苏丹贸易的形式发票虽是复印件,但是与一审法院调取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码完全对应,是真实的。麦乐威公司使用的形式发票与博泵机电公司的形式发票中的信息完全一致,均有刘瑜的签字.麦乐威公司在给苏丹ALDANGA公司的英文报价单抬头上的英文名称为“BOSHAN MACHINERY & EQUEPMENTIMP.& EXP.CORPORATION”直译为博山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还写上了博泵机电公司的“BOSHAN”商标,上面的联系电话为博泵机电公司的电话,电子邮箱为博泵机电公司分给刘瑜使用的企业邮箱.公凭一份苏丹大使馆邀请函不能认定麦乐威公司有合法渠道建立业务关系.从2007年起,刘瑜就利用博泵机电公司的商业秘密获取利益.麦乐威公司将博泵机电公司每年一千万美元的业务全部转为麦乐威公司业务,导致博泵机电公司近几年在苏丹没有任何业务.麦乐威追怀在没有任何宣传投入,其人员也均未与苏丹客户接触的情况下,设立后立刻就有每年一千多万美元的业务,且麦乐威公司的业务都在苏丹市场,其客户都是博泵机电公司的客户.
麦乐威公司、徐敬清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博泵机电公司的客户范围正确,博泵机电公司一审提交的博泵机电公司在麦乐威公司成立前与苏丹客户贸易的形式发票等单据为复印件,且该证据中有大量信头与落款载明麦乐威公司英文名称,而非博泵机电公司英文名称,博泵机电公司也没有提供商业合作已由其履行的证据,该证据亦不能与博泵机电公司的其他证据对应,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苏丹DANFODIO公司给博泵机电公司汇款并不代表其为博泵机电公司客户.博泵机电公司的出庭证人孙龙平为其利害关系人,其单方陈述不足以采信.博泵机电公司申请调取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博山经侦)的证据存在关联性问题,不能证明麦乐威公司经营行为侵犯了博泵机电公司的商业秘密.博泵机电公司申请调取的麦乐威公司出口报关单号不能与博泵机电公司提交的麦乐威公司近几年与苏丹客户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点不能成立,且其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博泵机电公司系因自身失去融资建设的能力失去了苏丹客户,麦乐威公司是通过合法途径与苏丹进行业务联系,与博泵机电公司无关.
刘瑜辩称,同意卖文乐威公司、徐敬清的答辨意见,其他意见同刘瑜上诉意见.
刘瑜上诉请求:认定博泵机电公司的苏丹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博泵机电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博泵机电公司主张的苏丹客户名单及相关经营信息不具有秘密性。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苏丹农业与水资源灌溉部系苏丹政府机构,其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均可从公共领域获取。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苏丹农业与水资源灌溉部要求采购特定品牌配件以及其他交易习惯系苏丹客户对其供应商的普遍要求,而非与博泵机电公司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资料。即合博泵机电公司的报价可以视为商业秘密,也并非以客户名单形式体现的商业秘密。2.博泵机电公司主张的苏丹客户名单及相关经营信息不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苏丹水资源、灌溉与电力部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博泵机电公司在2006年后失去苏丹方面客户主要原因为博泵电场公司自身原因,博泵机电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和竟争优势。3.博泵机电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博泵机电公司提交的《员工管理规定》和《营销承包实施意见》为案外人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泵科技公司)制定,且未依法定程序公示,不能直接适用于博泵机电公司,且刘瑜作为博泵科技公司的员工对上述两份文件并不知情,上述两份文件也没有明确的保密范围。刘瑜并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规定。
博泵机电公司辩称,意见同其上诉意见。
麦乐威公司、徐敬清述称,认可刘瑜上诉主张,博泵机电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不应当受法律保护。
博泵机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瑜、麦乐威公司、徐敬清:1、立即停止侵犯博泵机电公司的商业秘密;2.连带赔偿利用博泵机电公司的商业秘密发生的进出口业务给博泵机电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1.博泵机电公司于2000年4月13日成立,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孙龙平,清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技术进出口,2016年,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姜岳鹏。博泵科技公司于1993年3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6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工业泵及成套装置、配件、电机、阀门、紧固件的生产销售及上述设备、材料的出口等,2015年2月3日,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姜岳鹏。博泵机电公司与博泵科技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博泵科技公司系博泵机电公司法人股东。2009年10月15日,经骨东大会决议通过,博泵科技公司为博泵机电公司唯一法人股东,公司性质为法人独资,博泵机电公司成为博泵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前身是博泵科技公司外贸部。
2.1994年3月11日,刘瑜与博山水泵厂(博泵科技公司前身)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10年,自1994年3月11日至2004年3月10日止。2004年3月10日,刘瑜与博泵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经双方协商,对1994年3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续订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04年3月11日至2014年3月10日止。2011年5月9日,刘瑜以家庭原因向博泵科技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3.淄博市博山区民政局于2000年6月1日颁发的结婚证表明2000年6月1日起徐敬清与刘瑜系夫妻关系。
4.2006年3月24日,博泵科技公司作出山泵劳发【2006】10号《关于对徐敬清除名的决定》文件,以自2006年2月21日以来,徐敬清连续旷工至今为由,经研究并征得公司工会同意对徐敬清除名,同时从即日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2004年7月22日,刘瑜被博泵科技公司任命为总经理助理兼外贸部部长(山泵任字【2004】6号文件),并开始担任博泵机电公司的驻苏丹全权客户代表;2010年1月5日,博泵科技公司任命刘瑜为苏丹办事处经理并享受副总级待遇。2005年至2007年期间,博泵科技公司向淄博市博山区区委区政府提交了多份刘瑜前行苏丹的请示报告及政审报告(山泵政字【2005】11号、山泵政字【2007】3号、山泵政字【2007】4号、山泵党字【2007】16号)。
6.博泵机电公司的苏丹客户主要包括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苏丹农业与水资源浇灌部。
2004-2010年度博泵机电公司的出口结汇水单等书面材料。在交易日期为2004年7月16日的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博山支行)的结汇水单显示汇款人名称为:MINISTRY OF FINANCE AND NATIONAL ECONCMY OF THE REPUBLIC OF THE SUDAN(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收款人名称为:博泵机电公司,汇款金额为2308717.45欧元;在交易日期为2006年10月23日的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的结汇水单显示汇款人名称为:(苏丹)DANFODIO CONNEERCIAL COMPANY LTD,收款人名称为:博泵机电公司,汇款金额为330310.69美元;在交易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的中行博山支行的结汇水单显示汇款人名称为: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NATIONAL ECONCMY OF THE REPUBLIC OF THE SUDAN(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收款人名称为:博泵机电公司,汇款金额为1080000.00美元;在交易日期为2008年7月11日、2009年1月12日、2009年6月12日、2009年7月17日、2010年1月7日、2010年1月11日及2010年1月15日的中行博山支行的结汇水单显示汇款人名称为:博泵机电公司,汇款金额分别为(1322733.44+1059853.44)美元、1304160.00美元、1120000.00美元、1030000.00美元、1100000.00美元、1015000.00美元、850000.00美元;在交易日期为2010年7月29日的中行博山支行的结汇水单显示汇款人名称为: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NATIONAL ECONCMY OF THE REPUBLIC OF THE SUDAN(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收款人名称为:博泵机电公司,汇款金额为1209384.00美元;在交易日期为2012年5月25日的中行博山支行的结汇水单两份显示汇款名称为: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NATIONAL ECONCMY OF THE REPUBLIC OF THE SUDAN(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收款人名称为:博泵机电公司,汇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256585.81元和7007517.36元;在2008年6月12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中,显示收款人名称为:博泵机电公司,付款人名称为:CENTRAL BANK OF SUDAN(苏丹中央银行),收入金额为1160000美元。2005年博泵机电公司的《关于办理出口货物远期结汇退税稽核证明的报告》(山泵机电字【2005】1号),对应的合同号为SBPC040916、SBPC040917、SBPC040918,客户是苏丹DANFODIO CONNEERCIAL CONPANY LTD;2005年博泵机电公司的《关于办理出口货物远期结汇退税稽核证明的报告》(山泵机电字【2006】2号、7号、9号),对应的合同分别为2004304、2004303,客户均是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2006年博泵公司的《关于办理出口货物远期结汇退税稽核证明的报告》(山泵机电字【2006】7号、8号、11号),对应的合同号分别为F7(AS)/2005-2006 、F9(AS)/2005-2006、20050412,客户均是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上述结汇水单等材料都是通过苏丹央行付款。
博泵机电公司与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于2003年8月8日签订了水泵等相关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030808,合同中包含合同标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保险、运输方式、税率、索赔方式、担保、争端解决等条款,合同约定相关配套产品用GRUNDFOS(格兰富)品牌;博泵机电公司与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于2004年3月3日签订了水泵等相关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040303,合同中包含合同标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保险、运输方式、税率、索赔方式、担保、争端解决等条款,合同约定相关配套产品用Grundfos(格兰富)品牌,此合同有刘瑜签字;博泵机电公司与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于2005年6月8日签订了水泵等相关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050608,合同中包含合同标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保险、运输方式、税率、索赔方式、担保、争端解决等条款,此合同有刘瑜签字;博泵机电公司与苏丹农业及水资源浇灌部于2007年9月5日签订水泵等相关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中包含合同标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保险、运输方式、税率、索赔方式、担保、争端解决等条款,此合同有刘瑜签字。
7.2001年4月9日,刘瑜因出国购汇向博泵科技公司外贸部借款人民币15万元。2001年4月12日,刘瑜因北京出差向博泵科技公司外贸部借款人民币5千元。2001年11月29日,刘瑜因出国向博泵科技公司外贸部借款人民币5千元。2003年4月29日,刘瑜因出国(苏丹)向博泵科技公司外贸部借款7千美元。2003年6月16日,刘瑜因出国(苏丹)向博泵科技公司外贸部借款1万6千美元。2004年1月13日,刘瑜因出国(苏丹)向博泵科技公司外贸部借款1万美元。2005年6月27日刘瑜因苏丹使馆费用向博泵科技公司外贸部借款人民币113万元。2006年3月24日,刘瑜因苏丹使馆商务处顾问费用博泵科技公司外贸部借款人民币160万元。2008年2月24日,刘瑜因出差(苏丹)向博泵科技公司外贸部借款人民币2万元。2009年3月26日,刘瑜因苏丹项目用款向博泵科技公司外贸部借款人民币7万5千元。
8.2005年、2006年博泵科技公司外贸部营销承包实施意见、2007年、2008年博泵科技公司国际市场部营销承包实施意见、2009年博泵科技公司对国际营销部实行营销承包实施意见、2010年博泵科技公司对国际营销系统实行营销承包实施意见约定,员工不得以自己的工作便利条件做他厂同类产品的销售,更不允许自己搞独立经营。2008年10月1日,博泵科技公司实施《员工管理规定》其第41条、第42条约定,员工要自觉维护企业利益,保守企业秘密,禁止任何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禁止出卖、泄露企业机密或利用工作中的关系系为私人谋取利益。
9.2007年8月3日,徐敬清在青岛独资设立麦乐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批发:机电设备、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办公设备、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工艺品(法律、行政法规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麦乐威公司在银行登记的英文名称是:Boshan Machinery & Equipment Imp. & Exp.Corporation。
10. 青岛海关出具的麦乐威公司2008年至今出口报关单号及与之相对应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表明从2008年开始,麦乐威公司有面向苏丹开展水泵、电机、发动机等货物的进出业务。经一审比对,与青岛海关出具的出口的报关单号涉及麦乐威公司所从事的出口业务中有4笔发生于2009年,分别是博泵机电公司提交证据的第250页,显示日期2009年11月27日的发票;博泵机电公司提交证据的第254页,显示日期2009年8月30日的发票;博泵机电公司提交证据的第290页,显示日期2009年3月12日的发票;博泵机电公司提交证据的第296页,显示日期2009年12月17日的发票;这四笔业务显示的国外客户方是苏丹ALDANGA公司。
11. 苏丹水资源、灌溉与电国部于2017年4月9日出具证明,其内容为博泵机电公司自2006年起,因不具有为苏丹的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的能力,与苏丹水资源、灌溉与电力部没有任何业务合作。证明签字人为穆罕默德.哈桑.阿玛尔,证明上有苏丹水资源、灌溉与电力部、苏丹司法部律师、苏丹外交部公证人的盖章,且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大使馆领事部参赞的认证。
12. 苏丹驻华大使馆于2007年10月19日出具邀请函,该邀请函邀请对象为麦乐威公司和徐敬清,邀请其参加苏丹想关水利工程融资项目,落款为苏丹驻华大使馆及苏丹经济商务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博泵机电公司所要求保密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二、刘瑜、麦乐威公司、徐敬清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博泵机电公司的商业秘室。
一、博泵机电公司气概求保密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本案中,博泵机电公司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为客户名单,所指向的客户为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苏丹农业与水资源灌溉部、苏丹DANFODIO公司、苏丹ALDANGA公司,但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博泵机电公司提交的与苏丹DANFODIO公司及苏丹ALDANGA公司合同及数得上霉烂远门国复印件,在刘瑜、麦乐威公司、徐敬清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博泵机电公司主张与苏丹DANFODIO公司及苏丹ALDANGA公司的有关信息为其商业秘密不予支持。关于博泵机电公司与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苏丹农业与水资源灌溉部经济算来过程中形成的价格等方面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一审法院从秘密性、实用及经济价值性、合理的保密措施三个方面逐一加以分析:
    第一,秘密性,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通过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博泵机电公司长期业务往来的苏丹客户名单并非单纯客户名称的列举,事实上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苏丹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是苏丹客户交易习惯、所购产品的型号和数量、产品价格、进货周期、进货渠道;三是不同客户购买产品的数量、价格、交易习惯各不相同。涉案的价格体系等秘密点也体现了博泵机电公司对每一型号的产品不同的价格和合同的履行方式。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博泵机电公司所主张的苏丹客户名单及相关经营信息具备秘密性的特征。关于刘瑜、麦乐威公司、徐敬清提出的该客户名单等信息属于行业公知性信息,不具有秘密性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从查明的事实证据材料,证明其与苏丹国民经济财政部、农业水利灌溉部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经济往来关系,可能认定为其在苏丹的两个主要客户,且与这两个客户间签订的合同除了包含了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外,还包括了每个客户的交易习惯、所购产品的型号及数量、产品价格、进货周期、进货渠道等内容。其次,博泵机电公司与每个苏丹客户之间的交易信息,是其根据客户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技术、生产、资金、进出口条件等因素决定的,是双方综合考虑自身和市场具体情况形成的具有一定规律性的交易方式,并进而形成了特定的交易习惯。这种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客户名单和价格体系的信息组合,是博泵机电公司在多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发积累获得的,具备客户名单中深度信息之特征,并非该行业经营者的一般常识和行业惯例,不为该行业相关人呐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故,博泵机电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等信息具备秘密性的特征。
第二,实用及经济价值性,即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竟争优势。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上并不存在现成的客户,客户源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经营者难以准确地获知哪些人对产品有需求。任意一个稳定客户的形成,都需要经营者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不断挖掘和培养,稳定的客户又能够为经营者带来大量的经济利益。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博泵机电公司提交的相关客户档案、商业发票及形式发票、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等证实该公司与名单上所列苏丹客户在长达十余年间实际发生了大量交易,足以认定其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能够使该公司产品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并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博泵机电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具有实用性和经济价值性。
第三,采取了合理具体的保密措施,即信息持有人在主观上将其信息作为商业秘
日期:2020-02-16 14: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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