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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国人做辩护律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为外国人 担任辩护律师时应注意的 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改 革开放的进 一步深 入和对外交流的 日益频繁, 大量量的外国 人涌 入国内。外国 人的 非法 入境、 非法居留留、 非法就业等现象 十分突出,由此引发了了 一些外国 人在中国境内的 一些刑事犯罪活动。

 

过去外国 人的犯罪主要表现为组织、运送他 人偷越国(边)境、盗窃、诈骗等简单类型的案件。但近年年来,外国 人的犯罪不不仅出现了了故意杀 人、抢劫、强奸等暴暴 力力型犯罪,还出现了了 高智商的合同诈骗、 金金融诈骗等新型犯罪。 目前,外国 人犯罪所涉及到的最多的罪名分别是 走私类犯罪、毒品类犯罪,以及各类诈骗、盗窃、故意伤害、抢劫等罪名。外国 人在中国境内的犯罪逐渐呈上升的趋势。按照中国法律律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外国 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以外,凡是犯罪的 行行为和结果有 一项发 生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国的司法机关均享有管辖权,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涉嫌犯罪的外国 人各 文化背景不不同,语 言交流存在障碍,加之对中国的司法制度不不了了解。如何能顺畅的为涉嫌犯罪的外国 人进 行行沟通和辩护,以便便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中国律律师须特别注意的问题。

 

就外国 人涉嫌犯罪应遵循的法律律规定,国际准则,以及如何与涉嫌犯罪的外国 人办理理委托,如何进 行行沟通,及如何进 行行更更为有效的辩护 而总结的 一些意

 

  、如何与涉嫌犯罪的外国 人建 立委托关系

 

 

中国律律师承办涉嫌犯罪外国 人的刑事案件, 首先要解决的是委托 手续问题。依照中国法律律的规定,外国 人在华涉嫌犯罪,其委托的辩护律律师必须是中国律律师。

 

如何与涉案的外国 人建 立委托关系,我们通常采取如下 方式:


一)如果涉嫌犯罪的外国 人有中国籍亲属,直接与该亲属办理理委托 手续

 

有些涉案的外国 人与中国 人具有着婚姻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可以直接与具有亲属关系的中国 人办理理委托 手续。但应提供该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上述材料料基本上是由中国 行行政机关颁发,在材料料的认证 面不不存在障碍。

 

二) 由驻华使、领馆代为委托律律师

 

普通的中国 人如果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留,公安机关会在24 小时之内通知其亲属,并告知羁押场所和所涉嫌的罪名。对于外国 人的刑事犯罪,中国的办案单位通常是通过省 一级公安机关,在48 小时之内将外国 人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外国 人的姓名、性别、 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通知该外国 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中国的公安机关并不不直接将外国 人的涉案及羁押情况通知其亲属。为尽快建 立委托关系,我们可以通过涉案外国 人驻华使、领馆办理理委托 手续。

 

中国曾在1979年年7 月申请加 入了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该公约第三 十六条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 民,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代聘其法律律代表

 

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 二条第 二款规定:外国籍被告 人在押的,其监护 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

 

笔者认为,不不论是北北京当地或其他地 方,通过使领馆办理理委托 手续并不不存在法律律障碍。但是,与涉案的外国 人建 立委托关系可能涉及相应的委托协议条款事宜。外国的驻华使、领馆并不不愿意代为签署委托协议。我们通常的做法是与涉案的外国 人亲属商谈委托协议的同时,先由使领馆出具《委托书》,以解决与涉案外国 人的会 见问题。

 

(三)与涉案外国 人的近亲属,或监护 人办理理委托 手续


 

我国法律律规定,犯罪嫌疑 人的近亲属,或监护 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律师。同样涉案外国 人在境外的近亲属或监护 人也可以与中国律律师直接办理理委托 手续。

 

民事案件中,我国法律律规定,在中华 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 人、 无国籍 人委托中国律律师代理理诉讼,从中华 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 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就刑事案件,最 民法院关于执 行行《中华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外国籍当事 人从中华 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律师或者中国公 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 人的监护 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 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北北京市 高级 民法院等五家单位也联合颁布了了类似规定。

 

也就是说,涉案外国 人的监护 人、近亲属居住在境外的,如果要委中国律律师进 行行辩护,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使、领馆的认证。

 

但境外公证和认证 十分繁琐和耗时,取得境外公证和认证 手续可能 长达 几个 月的时间。涉案外国 人被羁押后,在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其刑事拘留留的期限为 一个 月。在此期间,犯罪嫌疑 人迫切需要辩护律律师的帮助。如果相关的公证和认证 手续办理理完毕后,再与涉案的外国 人会 见,将 无法给涉嫌犯罪的外国 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律服务。

 

笔者认为,直接与涉案外国 人近亲属或监护 人办理理委托 手续的办法并不不可取。

 

笔者通常的作法为,如果涉案的外国 人有中国籍近亲属,可与中国籍亲属办理理委托 手续;如果没有中国亲属,可要求涉案外国 人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代为出具委托书。


 

由于刑事案件的办理理过程须三个阶段。每次都须使、领馆出具委托书可能也存在 一些问题。

 

笔者建议,在第 一次或随后的与外国 人会 见过程中,在征得被告 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与涉案的外国 人直接办理理三个阶段的委托 手续。涉案的外国 人直接签署的委托书并不不需要公证和认证。

 

 二、如何与涉嫌犯罪的外国 人进 行行有效的沟通

 

与涉嫌犯罪的外国 人办好委托 手续后,辩护律律师第 一步 工作就是会 见犯罪嫌疑 人。 目前我国各地的看守所均将不不同罪名,且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的被告 人关押在 一个监室内。由于看守所的条件有限, 一个监室有时关押的被告 人达七、 人左右,有时甚 至多达到 人。涉嫌犯罪的外国 人并不不能由于其身份特殊 而将其单独关押,他们也与其他的被告 人关押在 一起。

 

涉案的外国 人被羁押后,由于不不了了解中国法律律的相关规定,同时存在语 言障碍,他们 无法与同监室的其他被告 人,包括看守所的 干警进 行行有效地交流。他们对看守所的规则,饮  食和其他条件有很多抱怨,对 己所处的环境 非常焦虑,有的还很恐慌。他们迫切需要 见到律律师,并得到律律师的法律律帮助。

 

在第 一次与涉案的外国 人会 见时, 大部分的外国 人都迫切想知道他们所涉犯罪的法律律后果,以及可能的刑期。他们想要知道案件的审理理程序和过程,想了了解如何回答办案机关的讯问,以及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利。有些外国 人,特别是欧美籍,以及发达地区和国家的被告 非常关 心他们是否能够得到保释,如何申请保释等。

 

依据中国的刑诉法规定,律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为涉嫌犯罪的外国 人提供法律律帮助;可以代理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更强制措施;也可以向侦查机关了了解犯罪嫌疑 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 见等。


笔者在与涉案的外国 人会 见及沟通过程中,通常采取如下的

 

式;

 

一) 在第 一次会 见时, 首先要告诉被告 人,中国是 一个法治国家,中国的司法机关依据证据和事实对犯罪嫌疑 人进 行行定罪量量刑,中国的司法机关不不会因被告 人是外国籍 而进 行行特殊照顾。中国的律律师也是在法律律规定的范围内进 行行辩护,中国律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律,提出 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料和意 见,并维护犯罪嫌疑 人的诉讼权利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 在会 见过程中,辩护要了了解被告 人的罪名,详细解释该罪名的法律律含义,及罪与 非罪的界限,以及可能判处的刑期。同时要告知被告 人案件进 行行的阶段和期限。

 

要特别对被告 人强调,在办案机关对其讯问时,应要求现场全程录 音录像,如果不不懂中 文,被告 人应要求提供合适的翻译。在对讯问笔录签署时,要逐字核实笔录的全部内容。

 

要提醒被告 人,要尽可能地记住每次办案机关讯问的时间和内容,以便便将来进 行行核对。

 

在此过程中,律律师也可与办案机关进 行行接触,了了解被告 人所涉犯罪的基本情况。

 

(三) 依据中国的法律律,当案件由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后,辩护律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料。对此,辩护律律师应对涉案外国 人的供述及其他卷宗材料料仔细进 行行核实。在核对被告 人供述时,应结合同步录 音录像。特别要注意第 一次讯问时的录 音录像是否完整,全程是否间断,是否存在剪接、删改的情况。

 

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现或根据被告 人的叙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 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料未提交的,辩护律律师应当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日期:2016-11-28 1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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