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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2-07-2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市商务委结合本市特许经营备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作为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共规定了十四条内容,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信息变更、年度情况报告及撤销备案等具体操作层面问题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解读。

  一、提交材料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特许人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时,所应提交的十五项材料,并就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特许人承诺书等材料提供了样本文件,供特许人参考。
  同时,《办法》还针对部分提交材料进行了解释,如第五条第(七)项“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符合要求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此外,《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是指能够证明特许人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相关材料,且明确规定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需提交此类材料。
  关于境外形成的有关文件,《办法》规定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二、办理程序
  《办法》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委申请备案。
  具体程序为:
  (一)特许人向市商务委提交备案材料,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及密码,并登录该系统填报备案信息(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二)市商务委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企业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告。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市商务委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市商务委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7日内予以备案。

  三、信息变更
  针对特许人相关情况变更情形,《办法》规定特许人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务委申请变更:
  (一) 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 经营资源信息。
  (三) 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四、年度情况报告
  《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市商务委报告。

  五、撤销备案情形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商务委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市商务委收到司法机关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市商务委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六、背景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日期:2014-01-19 09: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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