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将我国的商标确权机制由“行政终局”改为“司法终局”,当事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服,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2002年北京一中院受理第一起商标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以来,商标确权行政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从目前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出案件基数大、增长幅度大、社会影响大、案件类型多、涉外案件多、疑难复杂多的“三大三多”的特点。 一、案件基数大。近年来,由于全社会商标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商标申请的数量不断增长,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案件也持续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商标确权行政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比例由2002年的4.3%上升到2009年的50.8%,每年的上升比例也都在40%以上。到2008年,北京一中院受理的商标行政案件的数量就已达481件,使商标确权行政案件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增长幅度大。2009年以来,受行政主管机关集中清理积案的影响,商标确权行政案件更是呈现井喷的态势,案件增幅较往年有了很大幅度的增长。仅今年一年,北京一中院就受理了1362件商标行政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83.2%。案件增长的幅度大大超出了其他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增长幅度。 三、社会影响大。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商标行政案件中,不仅有相当多的有影响的商标,如“SK-II”、“欧莱雅”、“法拉利”、“沃尔玛”、“解百纳”、“中铁快运”、“七匹狼”、“无印良品”等国内外的著名商标,而且还有众多的世界级知名企业成为了案件的当事人,如美国花期银行、宝洁公司、艾默生电器、德国奔驰戴姆勒、法国卡尼尔、瑞士朗琴公司、日本本田技研株式会社,国内的联想集团、大众汽车等等,因此使商标行政案件的审理成为法院审理案件中社会影响较大的一个类型。 四、案件类型多。商标行政案件只是一个大的分类,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案件还会细分为商标驳回复审纠纷、商标异议复审纠纷、商标撤销复审纠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以及其他商标行政纠纷等等多个小的的案件类型,每一种类型案件的审理都有自己不同的特点。比如在判断商标显著性问题时就会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对商标注册申请合法性审查时要对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进行判断;有的案件只有原告和行政机关,有的还有第三人参与诉讼,在法律适用上也有各种的特点,这些都为法官的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五、涉外案件多。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涉外案件占有相当的比重,仅2009年受理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行政案件就高达609件,占全部商标行政案件的44.7%。涉外案件在诉讼手续送达、证据质证认证等众多方面存在特殊性,某些案件的审理还会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些因素导致涉外商标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大。 六、疑难复杂多。虽然商标行政案件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其中也涉及法律适用上的很多问题。如对于在电子计算机领域中的“联想”商标,有人申请注册在服装等类别的商品上,案件审理中就涉及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联想”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他人再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与联想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联想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准许该申请商标的注册。其他诸如商品通用名称、主要原料的认定,申请撤销商标的时限等等问题,也成为商标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问题亟待解决。 面对“三大三多”的特点,北京一中院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努力化解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截止到发稿时止,北京一中院已审结商标行政案件913件,其中判决867件(撤销行政机关裁决97件),较好地维护了商标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