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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本”商标异议案开审商评委核准注册商标成被告

广本”商标异议案开审商评委核准注册商标成被告

“‘广本’源于‘广大本源’,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


  “‘广州本田汽车’早已被普遍称为‘广本’,抢注这样的商标,明明就是不正当竞争。”


  一个申请注册,一个提出异议,双方争锋相对,从商标局一路“打”到商评委。行政程序已经走到最后,却难以“一锤定音”,转过头来,商评委自己被告上了法庭。


  今天下午2时,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李军辉、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广本商标注册引争议


  本案原告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日本本田技研株式会社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第三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为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是原告在中国设立的合资公司。


  第三人李军辉申请注册“广本”商标后,原告及本案中另一第三人广汽本田认为该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在商标公告期间,分别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广本”是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企业字号的简称,经过长期使用,在社会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第三人李军辉将“广本”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误导公众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商标局裁定支持了原告和第三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请求。


  2008年8月18日,第三人李军辉不服该裁定向本案被告提出了复审申请,被告随后裁定“广本”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原告及第三人广汽本田对此裁定不服,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


  是否损害在先商号权


  原告认为,事实上“广本”已经成为“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简称,具有商号性质,将“广本”注册为商标无疑在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性上严重误导公众,并损害“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商号权。


  商评委也承认“广本”作为企业名称具有在先权利。但表示,这种权利仅限于汽车领域,不包括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7类非陆地发动机等商品。被告代理人当庭明确表示复审时的所有证据均未涉及到在第7类商品上使用的情况,不能证明在该类商品上也具有知名度,因而异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31条。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对‘广本’不享有字号权。”第三人李军辉的代理人提出,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之前的商号是“本田”,并不是“广本”。


  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与原告在相关商品上注册的“本田”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成为了今天庭审的焦点。


  原告提出,异议商标“广本”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本田”及“本田BUNTIN”商标构成近似,同时使用容易误认产品来源。


  “‘广本’、‘本田’两商标字形并不近似,怎么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呢?”第三人李军辉的代理人反问原告。


  “这一点,我们在异议理由书中有提及,但被商评委的裁定忽略了。”原告说,被告的裁定中根本没有就这一法律事实进行认定,缩小了案件的争议范围。


  对于原告的这一说法,商评委坚决否认。“异议复审中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答辩书中并未明确‘广本’和‘本田’构成近似商标,只是要说明其‘广本’字号的影响力。”被告据此认为该理由不属于被诉裁定审理的范围。


  商评委的代理人称:“即便被诉裁定存在漏审的事实,被异议商标与原告的非陆地车辆发动机、马达等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原告及第三人广汽本田则主张,其在国内首次开创四位一体的销售模式,其产品包括汽车、发动机、马达、引擎等各种汽车配件。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马达、汽车起动器、泵”,都和汽车领域相关,汽车零部件包括发动机、马达、泵等,所以二者有关联,属于类似商品。“消费者看到被异议商标很容易认为二者有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马达、汽车起动器’不属于汽车零部件。”被告再三表示,原告提交的其商标在第12类上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和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7类商品不属于类似群组。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编辑:商仲网)

日期:2010-06-22 16: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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