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值得商榷之处 新《专利法》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亮点之处: 1、此处修改系主动修改 1985年制定《专利法》之后,刚好每八年修改一次。1993年修改是迫于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压力。2001年修改是入世需要。这次,我们自己提出修改,并开门立法,广泛争取意见。 2、放开了涉外代理机构指定范围 这样律师事务所更有利于开办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为外国客户提供一对一优质专利代理服务。 3、与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更加接近。 4、对药品、药械的仿制给予极大的保护 这对制药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5、加大了专利行政查处力度。 6,确定了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存在问题依然很多: 1、对于法律溯及力的问题 专利局53号公告明显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冲突,让大家无所适从。 2、关于侵权赔偿的观点 对于律师和法院的专利诉讼程序缺少了解,新《专利法》将赔偿限定了四种赔偿方法的顺序, (1)权利人损失 (2)侵权者获利 (3)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4)法院酌定1-100万元 这样,对以后的诉讼带来无尽的麻烦。 3、外观设计分析报告制度 专利局根本不具备外观设计检索能力,为了扩权,将此列入法律,同时又要收取费用,这点令人担忧。 4、假冒和冒充专利的规定 新《专利法》将二者混到一起,造成概念混淆,以后必将混乱。 5、专利管理部门获得了极大的查处度,以后地方保护必将抬头。 6、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迟迟不出,导致有些问题无法解决。 究其原因,或许与局长学的是德国专利法,司长学的是美国专利法,而外观设计这一块学的是日本专利法,把这几个不同法域背景的专利法捏到一起,必然存在问题,同时各权力部门又都想扩权,故导致了这次《专利法》修改的现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迟迟出不来,也与新《专利法》存在冲突和矛盾之处太多,《专利法》的立法技术不够高,有直接关系。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最后,说一个笑谈,国庆阅兵那天说我国在今天将有几部法律实施,居然没有提及《专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