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中的特有制度。自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理请求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以来,相关案件的诉讼受到较为广泛的关注。
2001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诉苏州朗力福保健品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就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诉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3年10月,石家庄市中院的受理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外观专利权纠纷案;郑州市中院2004年底受理的郑州市鸿远保健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以及安徽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奇瑞QQ的圆环状刹车灯、广西法院受理的涉及“红牛”饮料商标、江苏南通中院受理的涉及“DECOSTAR”灯泡案等请求确认不侵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