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这两个文件简称“原规定”)同时废止。 这个管理办法有两个核心内容:一是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二是强化引导服务,明确商务部为企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这个管理办法的便利化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下放核准权限,根据这个管理办法,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的、涉及多国利益的境外投资,以及在未建交国、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等,地方企业其他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简化核准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缩短核准时限,根据这个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绝大多数境外投资只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即可在3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只做形式审查); 三是减少了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境外投资事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改由商务部征求意见,地方企业一般境外投资事项不再征求意见。 与原规定相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还有如下变化: 1, 审批过程中不再需要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 2, 境外公司注册后,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应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而非像以前必须以书面文件进行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