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2006年10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答辩书 (示范文本)
被申请人(答辩人):Global (NY)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 一家美国纽约州的公司(见附件第1至第3页,在美国纽约州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 2345,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17, USA 邮政编码:10017 电子信箱:legalny@global.com 电 话:(212) 1234567 传 真:(212) 1234568 负责人姓名、职务:Simon Smith, Chairman of Board of Directors
被申请人代理人:张三(见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 话: 传 真:
申请人:赵前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见附件第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 话: 传 真:
就贸仲委编号为XXXX的案件中,对于申请人XX年X月X日提出的仲裁请求,本公司现提出答辩如下: 1990年9月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香港签订了GIT05/90号买卖皮衣的合同(见附件第5页),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皮衣若干,总价款为165,751美元,付款方式为预付80%货款,余款待货交买方检验合格后30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依约收取了货物,并请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了检验证书(见附件第6至第9页)。该检验证书检验结果证明,申请人所交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被申请人将检验结果及时通知了申请人(见附件第10页),申请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因此,根据合同规定,申请人无权再向被申请人索要剩余的20%货款。 以上所述,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请仲裁庭查明,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证据目录: 附件1、第1至3页,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附件2、第4页,授权委托书 附件3、第5页,双方签订的GIT05/90号合同文本 附件4、第6至9页,商品检验证书 附件5、第10页,被申请人致申请人的传真
(落款)
被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200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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