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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CC2004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书

(示范文本)

申请人Global (NY)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

一家美国纽约州的公司(见附件第1至第3,在美国纽约州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 2345,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17, USA

邮政编码10017            电子信箱legalny@global.com

    (212) 1234567        (212) 1234568

负责人姓名、职务Simon Smith, Chairman of Board of Directors

申请人代理人:张三(见附件第4,授权委托书原件)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被申请人:赵前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见附件第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Global (NY)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 与被申请人赵前孙里于1990年9月9日签订的GIT05/90买卖皮衣的合同(见附件第6页,中的仲裁条款——合同第十五条15.1约定:“……

仲裁请求

1、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65,751美元;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131美元;

3、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000美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

4、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5、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990年9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香港签订了GIT05/90号买卖皮衣的合同(见附件第6页),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皮衣若干,总价款为165,751美元,付款方式为D/A180天。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选定的羊皮、指定的皮衣款式、皮衣附料等进行了制作。被申请人验货后签署了检验合格证书(见附件第7页),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了检验证书(见附件第8至第9页)。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把货物及时装运。货到后,被申请人到银行承兑了汇票,提取了货物。在合同规定期内,被申请人未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出质量异议所要求的检验报告。

申请人多次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催要货款。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发函(见附件第10-15页)、通电话(见附件第16-17页的证人证言),并以各种方式谋求和解,因被申请人并无诚意,一直未果。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附证据

1、 附件第1至第3页,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2、 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原件

3、 附件第5页,赵前孙里的中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附件第6页,双方签订的GIT05/90号合同文本复印件

5、 附件第7页,被申请人验货后签署的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6、 附件第8至第9页,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证书复印件

7、 附件第10-15页,申请人致被申请人的函件复印件

8、 附件第16-17页,证人证言复印件

(落款)

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申请人)

199359

日期:2009-05-06 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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