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辽
13刑终
281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文彪,男,
1968年
5月
18日出于 于辽宁省鞍山市,现入籍新西兰,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美新 澳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被捕 前住澳大利亚悉尼市麦克马洪街
27号
27单元。
2014年
8月
27 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9月
28日被逮捕。现 押于建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宏伟,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申理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文彪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
2016年
9月
5日作出
(2015)朝双刑初字第
003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 告人付文感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山出庭履行职 务,上诉人付文彪及其辩护人张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文彪原系辽宁省鞍山市人,于
2001 年底移民新西兰,后入籍新西兰,现用名
Richmond ThomasFoo 所持护照号码为
LN254966,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政府下属单位建 平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经建平县人民政府同意,于
1998年
9月
8曰,聘付文彪为辽宁建平外贸集团公司总经理,聘期五年,双方又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建平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将建平县外贸集团公司租赁给付文彪经营,期限为五年,该公司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1998年9月25日,被告人付文彪义建平县外贸集团公司的名义向建平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提交关于向日本输出劳务的报告并获批准,之后被告人明知该公司没有办理出国劳务资质,亦无办理劳务输出的能力而以该公映 :在建平县教育电视台作了向日本输出劳务的广告.在
1998年
9月至
12月期间,付文彪以建平县外贸集团公司名义在建平县 内先后与董志安、邵立业、许振宝等
39人分别签订了劳务输出 合同并收取毎人订金人民币
5000元,公证费
30元・约定四个月 内遂平外贸集团公司将上述人等送离出境,否则订金退还.
1998 年
9月
25日,辽宁建平外贸集团公司向建平县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委员会报吿,请求协助办理出国手续,并取得县外经委的同意. 在此期间,被告人付文彪通过张家义在大连招收了出国劳务人员 員:刘富军、王建国等
27人,并以朝阳市对外贸易公司建 上述人员签订合同书’开具收款收据,收取毎人订金人民币8000元,公证费30元。亦约定四个月送离出境,否则退还全部订金,上述钱款411000元全部由该公司财务人员收取,后由被告人付文彪支配使用,未办理劳务输出。1999年5月4日,被告人付文彪书写辞职报告向建平县政府及建平县对外经委有关領导及朝阳市对外贸易公司建平公司提出辞职。之后被告人付文彪离境。
2014年
8月26日,被告人付文彪在广东省深圳皇岗口岸准备出境时被建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时 彪退赔
88000元。
另査,建平县人民法院对董志安等
18人、王立军等
15人先 后起诉建平县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分别于
2002年
4月
2日、
2004年
2月
2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建平县人民政府退还上述 原告人劳务输出订金。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原审被告人付文彪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 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笫 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付文彪犯合同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
2014年
8月
27日起至
2019年
8月
26日止.罚金于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上诉人付文彪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辩护人张宏伟的辩护意见是,付文彪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 无前科,愿意退赃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付文彪的上述犯罪事实清 楚,上诉人付文彪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景财、锡明军、肖建 国、张振忠、王翠兰、张国红、王思全、孙雪雨、武丽新、宋圣 官、张强、唐云成、徐纯文、于英福' 何立军、刘启慧、张亮、 张毅、祖晓东、张家春、刘显景、刘长义、傅帅、满贵富、金明 全、王贵平、王健等人陈述,证人张红联、梁肃蔚、陈杰、宋桂华、王淑香、栾姮、孙玉玲' 卜淑萍、高京华(高春华)、邱长 彬、张家义' 邓巍、陈有、王茁等人陈述,隶属企业信息、证实材料、自述材料、证明材料、合同书、补充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平县公刑证明输出简章、辽宁建平外贸集团公司文件建外集字
(1998)第
6号 关于向日本输出劳务的报告、朝阳市对外贸易建平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辞职报告(付文彪)、收据、护照' 沈阳文苑科技翻 译有限公司翻译的雇佣合同书、传真文件、交通银行网上转账电 子回执及收条,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 化,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同时,上诉人付文彪及其辩护人在本 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文終在受聘担任辽宁省建平县外贸集团 公司总经理期间,明知该公司没有办理出国劳务资质,且无履行 合同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名义发布电视广告或以 其他万式分别在建平县和大连招收赴日本出劳务人员并与之,数额巨大, 悔罪、诉人付文彪自愿认罪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白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2015 )朝双刑初字第00311号
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付文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4年
8月
27日 起至
2017年
8月
26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